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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76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白桥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684172291P,地址:苍溪县白桥镇白桥场,法定代表人何刚,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732,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27号。电话号码:152*****858。

违法地址:白桥镇白桥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超占)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超占)国有土地建加油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07年1月26日经批准占用白桥镇国有土地300平方米建加油站,经实地勘测,你单位实际占地面积为699平方米,超占国有土地39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建设用地批准书(苍国土建【2006】字第88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苍村规用地证【2006】字第262号)

6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单位于2021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399平方米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中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9平方米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399平方米国有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399×25=99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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