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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97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防汛抗旱减灾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40807379337,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联系电话:136*****789。

违法地址: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村九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6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黑山水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9年1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村九组集体土地面积46063.60平方米建设黑山水库,经套和苍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符合规划面积5068.9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40994.6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2.项目现状示意图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广元市水务局关于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063.60平方米集体土地给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村九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5068.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40994.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46063.60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应缴纳罚款金额46063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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