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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64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高正模,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30********6636,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沙溪办事处五丰村6组,电话号码:135*****678。

违法地址: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彩钢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原石家坝村六组)集体土地269.14平方米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9.14平方米集体土地给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9.1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269.14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捌仟零柒拾肆元贰角(小写:¥807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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