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龙山镇龙运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3F0Y5P,地址:苍溪县龙山镇槐荫村二组,经营人:赵小玲 ,女,54岁,住址:龙山镇茨林村四组38号,身份证号:510824********8760,电话号码:159*****073。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槐荫村二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龙山镇槐荫村二组集体土地建设石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龙山镇槐荫村二组集体土地315.6平方米建设石材加工厂。占用地类为:园地。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赁合同
6.现场照片
7.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5.6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龙山镇槐荫村二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龙山镇槐荫村二组3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清除堆放的石材,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315.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应缴纳金额315.6×10=315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陆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