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伏红、青勇、邹仁贤、周建明、梁勤、庞绍军、李志强,被委托人:伏红,男,49岁,住址:苍溪县龙山镇老街,身份证号:510824********8373,电话号码:151*****355。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龙宝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6月22日,我局对你7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7户于2012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27.94平方米建房,其中国有土地294.0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龙宝村一组集体土地33.85平方米(耕地33.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户口簿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图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4.09平方米国有土地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33.8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龙宝村一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4.09平方米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8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处非法占用的327.9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应缴纳金额9838.2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叁拾捌点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