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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91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东溪镇顺益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AHY1M9X,地址:苍溪县东溪镇芙光村一组,经营人:王怀武,男,50岁,住址:东溪镇光山村二组10号,身份证号:510824********6271,电话号码:159*****166。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芙光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木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092.09平方米建设木材加工厂,占用地类为:内陆滩涂。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土地流转合同

7.现场勘测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92.0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清除堆放的木材,恢复土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的1092.0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应缴纳金额1092.09×10=10920.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贰拾点玖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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