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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80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张丕学,男,现年69岁,汉族,住址:鸳溪镇新庙村6组,身份证号码:510824********2395,电话号码:151*****433。

违法地址:鸳溪镇新三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8月4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小石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3月未经批准占用鸳溪镇新三村一组基本农田598平方米建小石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套合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基本农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壹万柒仟玖捌肆拾元整(小写:598*30=179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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