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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23号)
时间:2021-10-09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安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

韩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966********

韩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994********

你们于2008年地震后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安红、韩斌、韩韬”住宅楼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南街256号,建设单位“安红、韩斌、韩韬”于1997年3月4日取得了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410㎡,又于2006年1月10日取得了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351㎡。根据本案被委托人薛定辉提供的“广元市向纬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房产面积测绘报告》”显示,该住宅楼目前为地上8层,建筑面积994.04㎡。

2006年2月该住宅楼开工建设,直接建至地上7层及第8层的小屋顶(不够层高),因违建第7层,2006年12月8日原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已对该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将该住宅楼超建126㎡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8年“5·12”地震后,该住宅楼的小屋顶和第7层受损严重,当事人对第7层进行了修缮,并拆除了第8层的小屋顶进行重建,在重建中升高了小屋顶的层高,达到了一层楼的标准高度。2021年初,为办理该住宅楼的产权登记,当事人委托了“广元市向纬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面积测绘。根据测绘结果,测得总建筑面积994.04㎡,超建2层(第7、8层),超建面积共计233.04㎡,其中还有107.04㎡还未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四川恒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总价》,第8层总造价为50165.50元

你们于2008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第8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红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3名当事人的身份复印件;证明建设单位为3名当事人,以及建设的基本事实和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二:薛定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薛定辉与安红等3名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时限等事实。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审批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四川省国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安红、韩斌、韩韬”住宅楼质量检测情况。

证据五:原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缴款凭证;证明“安红、韩斌、韩韬”住宅楼除超建第7层的行为已进行了行政处罚。

证据六:《现场勘验记录》及其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第8层的客观事实。

证据七:四川恒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第8层房屋总造价;证明安红、韩斌、韩韬”住宅楼第8层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证据八:广元市向纬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房产面积测绘报告》;证明“安红、韩斌、韩韬”住宅楼实际建设情况、违法建设面积计算依据。

证据九:苍溪县处理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雪梨山教工宿舍等12个信访问题处理方案》;证明对其违法建设按照房屋现状规划认定,对超建加层行为予以处罚的依据。

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23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们所建房屋已纳入了县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50165.5元×5%=2508.3元);同时限期6个月补办超建的第七层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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