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年08月27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60827**** 联系方式:1539018****
工作单位 现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云峰镇青盐村8组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擅自在苍溪县云峰镇青盐村八组沙地修建养猪场,经查证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178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178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