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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29号
时间:2021-10-20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赵东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9511126****

经查,你于2011年经县政府批准拆除原陵江镇江南杜里社区的房屋后,规划在黄楝树梁安置点修建安置房。按你户实际,批准你建设房屋五楼一底,建筑面积1152平方米。但在实际建设中,你修建的安置房,一幢、砖混结构,经广元市向纬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测绘安置房建筑面积1324.07平方米,超批准建筑面积172.07平方米。你的超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为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为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社区出具的违法建筑物照片、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安置点建房户超面积建房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客观事实和违法建设客观情况。

证据三:安置房结构质量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住宅楼质量检测情况。

证据四:苍溪县城区建筑工程房屋造价综合估价表、安置点拆迁安置户超建面积拟行政处罚一览表;证明当事人房屋工程造价来源。

证据五: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江南城区拆迁安置点“两证”办理纳入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证明对其违法建设按照房屋现状规划认定,只对超建面积部分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2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所建房屋已纳入了县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超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72.07㎡×850元/㎡×5%=7313元);限6个月内补办超建面积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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