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明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9671026****
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朱明英住宅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08年在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环拐弯处建设的“朱明英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朱明英为6层”进行建设,工程2009年竣工投入使用。2020年11月20日经广元市国瑞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广国测字2020第[016]号)测绘结果为“朱明英住宅楼一幢,7层,建筑面积1599.99平方米”。该测绘成果证实,你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超建第七层,建筑面积207.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事实。根据四川省恒生煤炭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的《朱明英等户商住楼评估报告》,得出你建设房屋的每平方造价为604.6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朱明英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建设单位,以及建设的基本事实和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二:牟光荣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复印件;证明牟光荣与朱明英之间的关系,证明朱明英为建设单位,以及建设的基本事实和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三:朱明英住宅楼《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审批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四川省金通检测有限公司《朱明英住宅楼鉴定报告》;证明“朱明英”住宅楼质量检测情况。
证据五:朱明英住宅楼建设位置图、建设照片、朱明英住宅楼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第7层,超建207.8平方米的客观事实。
证据六:四川省恒升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出具的《少屏居委会朱明英等户商住楼评估报告》;证明朱明英住宅楼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证据七:苍溪县处理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雪梨山教工宿舍等12个信访问题处理方案》;证明对其违法建设按照房屋现状规划认定,对超建加层行为予以处罚的依据。
2021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10号),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所建房屋已纳入了县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599.99㎡×604.62元/㎡×5%=48369.30元);同时限期6个月补办超建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