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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曹太文、欧菊华)
时间:2021-10-27 来源: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公        告


兹有欧菊华、韩利平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824执1031号)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欧菊华、韩利平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中心根据《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4执1871号)的要求,将被执行人曹太文、刘惠华共同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北门社区三组1幢1单元4层1-4-1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600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6】第00261号)的产权登记到欧菊华、韩利华共同名下。现公告《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600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6】第00261号)自动作废。


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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