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兹有欧菊华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824执1032号)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欧菊华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中心根据《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4执1872号)的要求,将被执行人曹太文、刘惠华共同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北门社区三组1幢1单元4层1-4-2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6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6】第00261号)的产权登记到欧菊华个人名下。现公告《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6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6】第00261号)自动作废。
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