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我局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1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3〕第029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苍溪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