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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时间:2021-11-01 来源: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因保管不善,我局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1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3〕第029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苍溪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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