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A5441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向丽萍,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640919****
你公司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吊车作业,导致110千伏高压导线放电跳闸,造成高压电导线局部受损和剑阁县片区停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7日15时48分左右在成绵苍巴高速公路项目广元段苍溪县白桥镇龙江村三组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吊车,导致110千伏苍春二线高压电放电造成高压电导线局部受损和剑阁县片区停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提取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苍溪县供电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负责人刘星居民身份证、公司授权委人周成华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书》《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110kV苍春二线设备外破损失评估报告书》、周成华《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证明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吊车,导致110千伏苍春二线高压电放电造高压电导线局部受损和成剑阁县片区停电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提取事故中吊车操作人员孔繁登居民身份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孔繁登《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证明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提取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向丽萍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罗泽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向丽萍《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图片)等相关资料,证明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吊车,导致110千伏苍春二线高压电放电造高压电导线局部受损和成剑阁县片区停电事故的事实,系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提取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居民身份证、闫育铭、杜磊强居民身份证、《关于成立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绵苍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分部及路面二分部的通知》《关于陈建军等七名同志兼任职务的通知》、闫育铭《授权委托书》、闫育铭《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证明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告〔2021〕第2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吊车,导致110千伏苍春二线高压电放电造成高压电导线局部受损和剑阁县片区停电的行为, 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事故后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属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四川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按照四川东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事故损失出具的《110kV苍春二线设备外破损失评估报告书》(川东弘评审字【2021】65号)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苍溪县供电分公司赔偿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损失。
上述赔偿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陵江分理处(账号:22286301040007608)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