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刘**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12月30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1230**** 联系方式:1878096****
工作单位 现住址:苍溪县亭子乡沿江村二组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日至11月4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请文**等人在苍溪县亭子乡长江村二组(小地名:神皇梁,刘**的自留山)砍伐林木,无证采伐柏原木40株,共计材积2.362立方米,以现场勘查笔录、本人供述和证人证实为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计4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计8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