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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财罚〔2021〕1号
时间:2021-11-24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四川誉览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杜里村二组1层1-2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加2021年9月27日苍溪县交通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苍溪县石门大桥应急抢险治理工程采购(项目编号5108242021000212)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谋取成交行为。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在苍溪县石门大桥应急抢险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公司书面说明、杨贵德询问笔录、苍溪县云峰镇“插花村村民委员会”“皇观村村民委员会”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695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228620104000165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溪县城郊分理处

备注: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罚款

金额:695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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