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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1-12-09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县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专家评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苍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我局将适时调整。


附件:苍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



苍溪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徐翠萍 联系电话:1398126793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苍溪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则依据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资格条件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釆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2

将供应商规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成立年限设置为资格条件


1.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2.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三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3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

1.限定某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4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者过高、明显不合理的,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2.对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产品项目,将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5

设定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资格条件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 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6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 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7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对本地区和外地的供应商、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供应商、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资格、认证和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2.将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 的;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4.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6.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 14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采购需求

9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未明确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3.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4.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已经财政审核同意且限制国内产品参与 竞争;

5.未明确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

6.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 业);

7.未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8.未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 〕248 号)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2019〕27号)

10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

1.超预算采购;

2.超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

《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苍溪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苍财资产〔2017〕1号

11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规范;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5.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 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7.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规定以“★”等醒目方式标注的;

8.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12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 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要求的;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将非定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7.设置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13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供应商

1.设定最低限价的;

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和目录等作 为实质性要求;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5.将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实质性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三)评审因素

14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具体条件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 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

15

评审因素的设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4.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6.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16

未按照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确定 评分办法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 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7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 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 与相应的商务要求和釆购需求不相对应

1.设置“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2.以“知名”、“一线”、“同档次”、“优”、“良”、“中”、“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4.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响应)文件的方式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 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

18

未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3.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

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10%至30%区间;

4.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釆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 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 知》(财库〔2007〕2号)

(四)评审过程

19

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未依法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四十一条

20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3.投标不足三家的,开标、评标;

4.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 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21

在招标、询价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22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23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1.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四条

24

非法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 委员会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政府釆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釆购活动;

2.为釆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釆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 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釆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六条

3

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七条

4

不正当竞争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釆购人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2.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或者与釆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6

未依法履行政府釆购合同

1.未经釆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7

虚假、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2.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8

拒绝监督检査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査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七十七条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上报虚假申请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 62号)第八条、第六十五条

2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 评审

1.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

2.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

3.未按照釆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4.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评分;

5.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与参加政府釆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 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之一的,未依法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4

违反评审纪律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釆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评审前拒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统一 保管的;

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5

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泄露评审文件;

2.泄露评审情况;

3.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 条

《政府釆购非招标釆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6

获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釆购非招标釆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7

不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四、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

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1.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釆购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

2.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1.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釆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 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其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釆购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98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3

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

1.未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査等处理决定;

2.未依法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3.未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 135号)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2.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査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八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釆购代理机构

1.强制要求采购人釆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釆购代理机构;

2.其他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釆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6

泄露秘密

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备注:1.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2.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县财政局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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