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4日 星期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详情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103号
时间:2021-12-2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张正德,男,66岁,群众,城镇居民家庭户,身份证号码:510824********5198,住址: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宋江路。联系电话:158*****989。

违法地址: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四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9月15日,我局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21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四组集体土地172.63平方米建设住房,因你户为城镇非农户口,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套合苍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变更数据)和苍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整版,该宗地土地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口簿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5.苍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6.现场照片

7.建房申请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处罚如下:

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2.并处非法占用的172.63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2.63×30=5178.9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