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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98号
时间:2021-12-2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孙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824ME1328340X,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孙坪村,法定代表人:陶家发,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2696,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孙坪村四组95号。电话号码:139*****028。

违法地址:陵江镇孙坪村三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板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孙坪村三组集体土地2255.46平方米建板房,经现场测绘,建筑占地面积为711.65平方米,未硬化空坝占地面积1543.81平方米。经套合苍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基本农田)面积2103.04平方米,林地面积152.4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255.46平方米土地给陵江镇孙坪村三组。

2.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1.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余土地限期复垦复绿。

3.并处非法占用的2103.04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152.4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陆万肆仟陆佰壹拾伍元肆角(小写:¥6461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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