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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100号
时间:2021-12-2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王秀,女,现年33岁,汉族,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凤凰南路100号,身份证号码:510824********2241,电话号码:133*****237。

违法地址:永宁镇平兰村七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10月27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永宁镇平兰村七组耕地(基本农田)1102.69平方米(其中永久建筑面积321.82平方米,未硬化空坝面积655.91平方米,未硬化道路面积124.96平方米)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套合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102.6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并处非法占用的1102.69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叁万叁仟零捌拾元柒角(小写:1102.69×30=3308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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