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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105号
时间:2021-12-2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公路养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4451302462J,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0052。联系电话:181*****051。

违法地址:苍溪县歧坪镇登高村一组、红杨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10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项目一案立案查处。经查实,你单位于2018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歧坪镇登高村一组、红杨村一组集体土地8273.33平方米建设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项目,已施工硬化占地面积7921.15平方米。经套合苍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整版和苍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191.06平方米,林地和裸地面积7082.27平方米。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5.现场照片

6.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国道提档升级工程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73.33平方米集体土地分别给歧坪镇登高村一组和红杨村一组。

2.限期15日内拆除已硬化的7921.15平方米硬化坝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和原种植条件。

3.并处非法占用的1191.0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7082.27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191.06×30+7082.27×10=10655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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