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四川省广元市苍溪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及《苍溪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报告已按《四川省广元市苍溪经济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专家已出具技术复核意见),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位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南部,距苍溪县城5km,涉及苍溪县云峰镇古梁村和紫云村,地理坐标介于东经东经105°55′2.77″~105°58′2.13″,北纬31°41′14.57″~31°42′29.35″之间,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5°56′42.02546″,北纬:31°42′0.20051″。园区占地面积5.15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459.11hm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5.96hm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32hm2、工业用地309.56hm2、物流仓储用地15.21hm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70.43hm2、公用设施用地8.06hm2、绿地与广场用地27.57hm2),非建设用地55.89m2。园区现已建成区面积1.78km2,建成道路20km及配套雨污管网,通讯、路灯、燃气、绿化、公交等全部配套;建有35千伏、110千伏变电站各一座;建成标准化厂房3万m2,入驻企业72家。
项目区可剥离表土101.48万m3,工程建设土石方开挖884.06万m3,回填884.06万m3,无借方、弃方。
项目所在地广元市苍溪县属于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相关规定,本项目需通过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一级标准。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等重要的敏感区域。
二、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标准
同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15km2。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项目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2%;项目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三、同意报告书中的后续水土保持设计方案
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据水土保持法律、规范要求,编报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大于5hm2(含5hm2)或挖填土石方大于5万m3(含5万m3)的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小于5hm2或挖填土石方小于5万m3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精神,报苍溪县水利局备案。
四、同意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工前,落实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承担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的工程如实进行“三色”评价,向苍溪县水利局如期报送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监测过程资料。
五、同意报告书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方案
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在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工程,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20万m3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200万m3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完成后,监理单位及时提交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总结报告及监理过程资料。
六、同意报告书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方案
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落实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及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其官方网站或上级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程,公示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验收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公示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公示结束,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后,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将公示材料等报苍溪县水利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你委要督促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法律义务。
八、入驻园区的单位(个人)的工程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苍溪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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