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畜牧(含饲料、兽药、生鲜乳等) | 苍溪县牧农兽药销售中心 | 2022年1月6日,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四期和全省6-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川农函〔2021〕724号),苍溪县牧农兽药销售中心出售的板青颗粒水份超标。 | 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1.罚款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没收不合格兽药一袋 | 2022.1.17 |
| 2 | 其他 |
赵玉修
赵 斌
赵奎修
赵 荣
赵 毅
赵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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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当事人赵玉修、赵奎修、赵荣、赵奇、赵毅、赵斌联建住宅开始修建,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主体建设全部完工,正待装修阶段。2021年12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苍溪县月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唐智、月山村支部书记韩兴成、月山村副主任赵静、月山村一组组长韩兴茂和村民赵有才证人,均证明当事人6户是亲戚关系,在修建住房时均未向组、村和月山乡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当事人6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苍溪县月山乡人民政府给当事人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同时在巡查时采取了停工、停电等措施,阻止了当事人非法建房的行为。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苍溪县月山乡人民政府查阅当事人等6户建住宅审批资料,均未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4 |
| 3 | 其他 |
文成顺
文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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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当事人文成顺、文心雨两联建户开始修建住宅,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房屋主体已全部完工。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委托苍溪县博永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文成顺、文心雨联建户新建的房屋进行实测。2021年11月17日,该公司出具测绘报告、绘图等资料,当事人文成顺、文心雨建住宅实测占地面积334.78㎡。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而当事人文成顺农村村民户口5人,在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面积为150㎡;当事人文心雨农村村民户口2人,在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面积为90㎡,两联建户共计批准面积为240㎡;当事人两户联建实测建住宅占地面积334.78㎡,非法超占土地面积94.7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7 |
| 4 | 其他 | 赵 勇 | 2020年12月当事人建住宅开始修建,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主体建设全部完工。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河地镇人民政府副书记罗杰、兴华村支部书记谢艾军、兴华村五组村民小组组长赵洪久、兴华村五组村民刘跃聪等人的询问笔录在修建住房时均未向组、村和河地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在巡查时采取了停工、停电等措施,阻止了当事人非法建房的行为。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未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4 |
| 5 | 其他 | 康永秀 | 2020年12月当事人建住宅开始修建,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主体建设全部完工。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河地镇人民政府副书记罗杰、兴华村支部书记谢艾军、兴华村五组村民小组组长赵洪久、兴华村五组村民刘跃聪等人的询问笔录在修建住房时均未向组、村和河地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在巡查时采取了停工、停电等措施,阻止了当事人非法建房的行为。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未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4 |
| 6 | 其他 | 欧明亮 | 2021年2月当事人建住宅开始修建,该房屋为砖混结构。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委托四川博永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欧明亮户建房面积进行测绘。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四川博永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绘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勘验,房屋共修建二层,房屋主体已全部完工。实测建住宅占地面积188.51㎡。欧明亮户农村村民户口3人,文昌镇人民政府批准面积为90㎡;超建面积98.51㎡。2021年12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苍溪县文昌镇人民政府分管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副镇长杨耀清、文昌镇人民政府分管村镇建设工作的副镇长金东做了询问笔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7 |
| 7 | 其他 | 欧 鑫 |
2021年2月当事人开始修建住宅,该建房屋为砖混结构。 2021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房屋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
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委托苍溪县博永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建的房屋进行实测,2021年11月17日,该公司出具测绘报告、绘图等资料,当事人建住宅实测占地面积177.7㎡。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而当事人家庭农村村民户口5人,在苍溪县文昌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面积为150㎡,实测建住宅占地面积177.7㎡,非法超占土地面积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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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2.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