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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项目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22-01-27 来源: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项目预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苍府公字〔2022〕3号


为推进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项目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云峰镇王渡村,元坝镇裕兴村、青店村、原福兴社区、白溪村,陵江镇原新建村、孙坪村、原九湾村、回水社区、红旗桥社区、茶店社区。拟征收集体土地201.126亩,其中农用地198.321亩(其中:耕地91.089亩,园地5.67亩,林地79.818亩,其他农用地21.744亩),建设用地2.805亩。具体征收范围及面积以施工方进场实际划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云峰镇人民政府、元坝镇人民政府、陵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户外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户内的按照《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标准执行,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年产值计算。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一次性补偿安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以《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审定成果为基础进行分解和落实。每个安置人口的过渡期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1倍计算并补助到户。

六、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告期内向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或向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5228884),再经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三)本公告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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