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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106号
时间:2022-02-2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白邦珍,女,6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94x,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群丰村一组46号,电话号码:139*****796。

违法地址:陵江镇庙垭社区一组(原群丰村一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庙垭社区一组(原群丰村一组)集体土地105.02平方米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户口簿复印件

6.平板套合《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图》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05.02平方米土地给陵江镇庙垭社区一组(原群丰村一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5.0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105.02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壹万零伍佰贰零元(小写:¥105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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