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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2〕1号
时间:2022-02-2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1:杨秀良,女,6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040,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3号。

被处罚人2:李晓玲,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029,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199号。

被处罚人3:陈文玉,男,7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039,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7号。

被处罚人4:李仕菊,女,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029,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1号。

被处罚人5:花密,女,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229,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1号。

被处罚人6:陈国儒,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33X,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7号。

被处罚人7:陈贵儒,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016,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207号。

联系人:周胜金,男,6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0713,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31号,联系电话:139*****297。

违法地址:陵江镇红军路西段677号

案由:非法占地(超占)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对杨秀良等七户未经批准超出批准面修建和谐佳苑C栋楼盘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七户于2009年共同修建和谐佳苑C栋楼盘,属灾后重建,已取得批准面积659.82平方米(其中:杨秀良国有土地119.82平方米;李晓玲集体土地90平方米,陈文玉集体土地90平方米,李仕菊集体土地90平方米,花密集体土地90平方米,陈国儒集体土地90平方米,陈贵儒集体土地90平方米,合计540平方米,并于2020年6月15日由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征收为国有土地)。该楼盘实际占地面积934.02平方米,超占国有土地27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杨秀良等七户身份证复印件

4.杨秀良等七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入库通知书(2020字第11号)

6.苍溪县涉建重大信访问题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和谐佳苑C信访化解处置推进会的备忘录

该七户于2022年1月10日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4.2平方米国有土地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4.2平方米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274.2平方米国有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小写:¥54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七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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