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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2022〕第3号
时间:2022-03-03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旭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004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0689793234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天然气工业园区)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9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天然气工业园区)修建厂区房屋,并于2014年12月竣工,现已投入使用。目前你公司已建成3号车间(商砼车间)和4号车间(沥青车间)两栋生产车间,钢骨架彩钢板屋面,钢骨架彩钢板墙面结构;3号车间(商砼车间)建筑面积1673.43平方米,4号车间(沥青车间)建筑面积为1792.12平方米(建筑面积均由四川芯农智慧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两栋车间工程造价由四川瑞麒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核实结算总造价为741387.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陶旭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厂区3号车间(商砼车间)、4号车间(沥青车间)的违法事实。

2.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江兴龙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人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厂区3号车间(商砼车间)、4号车间(沥青车间)的违法事实。

3.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苍溪骐良建材有限公司3号车间(商砼车间)和4号车间(沥青车间)《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建设厂区3号车间(商砼车间)、4号车间(沥青车间)及建设位置、建设结构、建筑材料等客观事实。

4.2022年1月22日陶旭提供的四川瑞麒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出具《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四川芯农智慧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面积统计图》;证明当事人建设3号车间(商砼车间)、4号车间(沥青车间)核实结算总造价为741387.10元,3号车间(商砼车间)建筑面积1673.43平方米,4号车间(沥青车间)车间建筑面积为1792.12平方米。

5.苍溪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月5日出具《关于对苍溪骐良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的意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6.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的建设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建设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结合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意见,以及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核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3号车间(商砼车间)和4号车间(沥青车间)建设工程总造价6%的罚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叁元贰角柒分(741387.10元×6%= 44483.2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3号车间(商砼车间)、4号车间(沥青车间)车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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