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XBQ41J
法定代表人:陈虹屹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一组(三清花园二楼)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爆、防火、隔离等保护装置敷设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同时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2022年2月1日零时10左右,苍溪县元坝镇天峨村4组秦昌明住宅东南侧中石化快速公路涵洞出口,因2021年7月下大雨时,洪水冲刷将覆盖在PE40燃气管线保护土层冲走,有1米多长的燃气管线裸露于地表,村民在燃放烟花时火星散落在裸露的天然气管道附近的枯枝落叶上从而导致燃气管线起火,发生火灾事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虹屹,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均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向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提取了苍溪县元坝镇天峨村四组村民秦*明(涉嫌引发火灾事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苍溪县元坝镇天峨村供气区域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爆、防火、隔离等保护装置敷设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同时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线索的函》的线索;证明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苍溪县元坝镇天峨村供气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2号),2022年2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爆、防火、隔离等保护装置敷设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同时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2022年2月16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论结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8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上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