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2)第0128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成都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