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62339350R
法定代表人:李登堂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一组
根据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线索的函》的相关线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防爆、防火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燃气报警装置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同时你公司位于嘉陵路东段312号网点文文燃具店内存放有液化石油气五公斤2个重瓶液化气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堂,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执法人员依法向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送达《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提取了你公司位于嘉陵路东段312号网点苍溪县王*兰燃具经营部(文文燃具店)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王*兰身份证复印件、王*兰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吴*强身份证复印件,并询问被委托人吴*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线索的函》《LPG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检查表》;证明苍溪县众城燃气有限公司在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一组充装站及位于嘉陵路东段312号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号),于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1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防爆、防火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燃气报警装置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同时你公司位于嘉陵路东段312号网点文文燃具店内存放有液化石油气五公斤2个重瓶液化气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2022年2月16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论结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6项和358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上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