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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82号
时间:2022-04-08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龙王镇九龙汽修厂,经营者:李敏,男,现年46岁,汉族,住址:雍河乡石牛村1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0824********3612,电话号码:136*****236。

违法地址:龙王镇洛阳村四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汽修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龙王镇钟山村四组集体土地774.32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24.69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249.63平方米)建汽修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套合《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该宗地249.6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24.6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询问笔录

6.调查笔录

7.营业执照

我局已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于3月1日组织听证会,会后,经我局再次核实和听证小组合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4.32平方米集体土地到龙王镇洛阳村四组;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24.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49.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774.32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贰万叁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小写:774.32×30=2322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 0839-5226166

地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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