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王天明,男,现年63岁,身份证号码:510824********2378。刘安琼,女,现年60岁,身份证号码:510824********2386,电话号码:151*****198。
违法地址:鸳溪镇垭口村四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 年2月17日,对你夫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农家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夫妇于2020年4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鸳溪镇垭口村四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741.27平方米建农家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套合《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宗地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询问笔录
6.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向你夫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41.27平方米集体土地至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拆除741.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741.2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贰万贰仟贰佰叁拾捌元壹角(小写:741.27×30=22238.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