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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2〕8号
时间:2022-04-25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杜银川,男,现年55岁,身份证号码:5129011********2616,电话号码:135*****791,家住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南门坝村2组。

违法地址:亭子镇大营村(原五福村五、七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 年1月26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砂石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亭子镇大营村(原五福村五、七组)集体土地3212.9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445.37平方米、林地面积为124.26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为207.40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为1435.93平方米)建砂石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询问笔录

7.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12.96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清除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1445.3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面积1767.59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壹佰伍拾万玖仟捌佰壹拾肆元(1445.37*800+124.26*200+207.40*200+1435.93*200=150981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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