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四川省立红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319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192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立,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092,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一段3组267号。电话号码:133*****909。
违法地址:陵江镇六槐社区四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砂石堆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六槐社区四组集体土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经实地测绘,实际占地面积936.45平方米(其中,机器设备占地面积131.58平方米、水池占地面积18.23平方米、堆料区占地面积786.64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库,占用林地面积589.48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346.9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936.45平方米土地给陵江镇六槐社区四组。
2.限15日拆除机器设备、水池,清除堆放的砂石料,恢复土地利用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936.45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玖仟叁佰陆拾肆元伍角(小写:¥936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