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斌,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510824********021X,电话号码:138*****678。
鲜龙,男,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0824********2377,电话号码:158*****979。
违法地址:鸳溪镇院溪口社区三组
案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 年1月10日,对你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堆放砂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杨斌于2019年9月(2021年12月与鲜龙合伙经营)未经批准占用鸳溪镇院溪口社区三组集体土地4418.26平方米(其中,河道范围线以内面积2186.19平方米、河道范围线以外面积2232.07平方米【河道范围线以外耕地面积495.43平方米、林地面积1736.64平方米】)堆放砂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6.询问笔录
7.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向你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32.07平方米集体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15日内清除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495.43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林地面积1736.6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叁万贰仟贰佰贰拾玖元叁角(¥495.43*30+1736.64*10=32229.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