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机构: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021年6月30日之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
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进行2021年年度报告。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指导机构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并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如实填报年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县民政局核准。
二、参检时间
全县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时间定为2022年6月2日至8月15日。各社会组织应统筹安排年报年检时间,确保年报年检工作顺利完成。逾期未完成年报年检的社会组织,视为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三、年检资料及要求
(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要求准备。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通,具体方法:输入网址http://www.sichuannpo.com/,进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在办事大厅中选择“社团和民非年检”进入登录页面(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名称全称,初始密码为:asdQWER123!@#,如2020年检时登录后修改过密码的,请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组织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初审后,出具初审结论并加盖印章。
(二)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模板出具,并附二维码(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在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栏目或群文件下载)。审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度内成立的社会组织,审计时间为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不做财务审计,但须提供登记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银行基本账户流水。
(三)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本表通过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填写。具体流程:登陆:https://www.sichuannpo.com,在右上角点击“社会组织登陆”,点击登录页面左下角“注册”,输入本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完成账号注册(只需首次注册,以后可直接登录)。登陆后,在社会组织管理后台左侧导航栏,点击“年检管理”即可进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写页面,填写完成提交后即可打印。
(四)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资产报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年度资产报告模板已植入财务审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审计。资产报告须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审查确认后方可提交。
(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材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申请取得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提供2020年和2021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级评估等证明材料。专项信息报告应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涉及此项内容的社会组织单独通知)。
四、年检程序
各社会组织应于2022年8月15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各一份,或县财政局资产报告审核确认文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到苍溪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县民政局依法审查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报年检材料,结合日常管理、实地检查、抽查审计和其他线索情况,综合确定各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结论。年报年检结论将分批次在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年检结论及运用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美誉度高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苍溪县社会组织年检标准》(附件)要求,主动做好年检工作。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纸质材料,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县民政局年检专用章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对虚假填报、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指导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四同时三同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认真检查和及时督导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和党建工作,为年检年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苍溪县社会组织年检标准
苍溪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日
附件
苍溪县社会组织年检标准
一、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党的建设、业务活动、参与乡村振兴、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开展志愿活动、涉企收费、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严格落实业务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八)党建工作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立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二、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线上线下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党建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在填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 弄虚作假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9.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任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1.社会团体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3.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4.受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6.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在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题咨询及监督电话
社会组织年检咨询电话:0839-609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