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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5号
时间:2022-06-15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文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94824388A

住所:盐亭县云溪镇先锋村十一社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取得了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上述两个供气区域的实际天然气经营企业为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0日在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龙王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在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文雄身份证、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龙王分公司《营业执照》《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改制重组的函》《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关于龙王镇、新观乡经营管理的通知》《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关于龙王镇、新观乡经营权接受后相关遗留问题的整改通知》《股东会议决议》《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驻苍溪及成立两家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情况的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和“关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的相关授权委托书,并提取了被授权委托人杨树雄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均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向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杜元森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提取了杜元森的《询问调查笔录》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和龙王镇龙王社区提供使用天然气缴费的相关票据复印件、苍溪县龙王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周继华的《询问调查笔录》并现场签字确认,提取了龙王镇场镇区域内群众使用天然气缴费票据;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提取了《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王、新观、雍河乡镇民用天然气经营情况的报告》的复印件共8页;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盐亭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销售天然气的凭证复印件3份、苍溪县龙王中心卫生院雍河分院向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购气票据(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NO12848539)复印件1份、苍溪县龙王镇政府向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分公司购气票据(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NO12848538)复印件1份;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北京富泽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财务状况:2021年9月底与2019年初相比,资产总额增加93,031.67元,负债总额增加2,720,000.00元,所有者权益减少2,626,968.33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减少2,626,968.00元);证明盐亭县宏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期间,没有盈利性收入。

2022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苍溪县原龙王镇、新观乡两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及时按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结合2021年12月8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意见;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4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整)。

上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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