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琼兰(身份证号码:510824********8887):
本局于2022年4月3日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101号),你户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未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2.并处非法占用的177.89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7.89×30=5336.7元。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
请你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苍自然资案催〔2022〕2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1日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苍自然资案催〔2022〕27号
向琼兰(身份证号码:510824********8887):
我局于2022年4月3日向你户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101号),你户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未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2.并处非法占用的177.89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7.89×30=5336.7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