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苟奎 |
1、2022年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运载仔猪车辆检查,发现运载仔猪车牌号为川H6***5,共运载仔猪22头,其中有耳标仔猪18头,无耳标仔猪4头,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2、2022年3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实,3月1日凌晨4点左右,当事人在旺苍县东高速出口,接到绵阳贩运户送来的仔猪,确认共运载仔猪22头,重量374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14.00元,货值金额523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5236.00元0.2倍罚款合计1047.20元 | 2022.3.11 |
2 | 动物防疫(含生猪屠宰等) | 钟志鹏 |
1、2022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运载仔猪车辆检查,发现运载仔猪的车牌号为川B9***H共运载仔猪19头,全部有耳标,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2、2022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实,4月6日早上6点左右,当事人在绵竹县什地镇收购了19头仔猪,准备运到苍溪县永宁镇金桥村8组,交给张金刚家饲养。当事人确认共运载仔猪19头,重量382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13.00元,货值金额496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4966.00元0.2倍罚款合计993.20元。 | 202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