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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4号
时间:2022-06-27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 事 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07W3Y

住   所:剑阁县白龙镇

本机关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2007年6月7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政务会商会议纪要》要求报批《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07年9月在苍溪县白桥镇行政区域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截至目前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苍溪县白桥镇所属村(社区)天然气主管已全部敷设完毕,总长度约20Km左右,共涉及15个村(社区)累计约2500左右燃气用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福春身份证、苍溪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白桥镇拟引进天然气输配工程有关问题请示》《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苍溪县白桥镇民用天然气工程的批复》《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同意剑阁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白桥镇居民生活用气工程建设的通知》《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确定剑阁兴龙天然气在我县民生天然气供气区域的报告》、“开发建设白桥镇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白桥镇供气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的相关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李宗文,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照片》并由该公司被询问人李宗文现场逐一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向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证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县白桥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兼副镇长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孙*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白桥镇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四川华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白桥片区2007年—2020年12月投入产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川华雄会咨询(2021)1—010号)(三)投入产出比较综上,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白桥片区的投入产出分析数据如下:投入产出分析额=收入分析数—投入分析数=15,010,539.95元—15,875,655.44元=-865,115.49元,证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苍溪县白桥镇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期间,没有盈利性收入。

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4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后,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15时在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你公司辩称本案行政处罚案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罚款金额过高,违反合法、合理行政原则。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苍溪县白桥镇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其行政区域内事天然气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你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苍溪县白桥镇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及时按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结合2022年5月16日经我局案件听证会复核集体讨论结果;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54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整)。

上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4日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 赵亮      联系地址:九曲溪南街181号

联系电话:0839-5882669       邮政编码:62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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