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19〕第7号
申请人:张国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家和,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注销申请人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重户户籍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xx年x月xx日,申请人出生于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因并村现改名胡家梁村)x组,原始户口登记的信息是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1082419xxxxxx1078,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1995年11月25日,因在读初中报考中考的需要,原苍溪县江南镇政府同意申请人张国某申请将申请人年龄更改为19xx年x月x日。1996年2月28日,申请人(当时已成年)的四爷张芝某出于一片好心,通过关系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户口改变为城镇居民,擅自将申请人户口迁移至陵江派出所的辖区内北门沟路xx号附xxxx号。2009年3月,因申请人在武当村x组购买了小产权房(出售人随时可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又将户口迁到东城派出所辖区内的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1999年2月12日,申请人与张小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既未使用真实的出生日期信息,又未使用变更后的虚假的出生日期信息。由于申请人无其他职业,故以家庭承包方式与父母一起共三人承包了苍溪县陵江镇原百利村x组的土地用于农业,其承包期30年,自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29日止。2019年5月,申请人先向江南派出所提交注销武当村x组的户口保留百利村x组户口申请,派出所不接收申请书。2019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交《注销重户户籍通知书》,决定:注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的江南派出所登记的重户户籍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历史原因有双重户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注销其中一个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决定注销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户口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户口发生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认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检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户口。”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对重复户口的处理上,要从真实性、合法性、生活生产的关联性、社会认同性、核查对象(群众)的意愿,登记时间先后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到本案,申请人先登记的户口在百利村x组,真实出生时间是19xx年x月xx日,先申领的《居民身份证》上记载公民身份证号码是:51082419xxxxxx1078,1996年的户口迁移登记不具有合法性(未经本人或户主申请迁出),申请人在武当村x组购买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承包经营了百利村x组的土地,主要生活来源在农业在农村,申请人从事民事活动主要使用百利村的户口信息,百利村认同申请人的农村户口,申请人自愿选择保留百利村户口,注销另一户口。因此,公安机关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在不损害社会公益前提下,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理上,适用法律上不全面不具体,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所以作出的注销申请人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户口的行政处理决定与法相悖,与情理不符,应予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注销申请人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农业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被答复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注销申请人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农业户口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一)注销申请人张国某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农业户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局根据查阅有关历史户籍档案资料和走访调查,已查明:1995年11月25日,张国某通过“计委机动农转非”在苍溪县公安局办理了编号为川准字0074xxxx号《准予迁入证明》,1996年1月28日在苍溪县江南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编号为川迁字第0205xxxx号《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由苍溪县江南镇百利村x组迁至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xx号附xxxx号,身份证编码为51082419xxxxxx107X。至此时,该张国某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的农业户口就应当依法注销。2019年6月4日我局向张国某送达《重户户口注销告知书》,要求其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业务,因其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办理,2019年8月27日我局依法注销了张国某地址为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xxxxxx1078)的常住户口,并将《注销重户户籍通知书》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张国某,由其母宁大某代收。以上事实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重户户口注销告知书》《注销重户户籍通知书》等证据为证。(二)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关于张国某重户户籍注销决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张国某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农业户口,系1996年1月28日在苍溪县江南镇人民政府办理农转非迁出时应当注销而未及时注销违规设立的重复户口。所以,2019年8月27日,我局依据以上相关规定作出的注销张国某重户户口决定合法有效。(三)保留张国某住址为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城镇户口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申请人张国某住址为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是其与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x组居民李俸某,协商在李俸某家住宅楼5楼加层修建一层房屋,此房屋于2008年地震前竣工并入住至今。2009年3月3日,张国某申请将其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xx号附xxxx号,身份证编码为51082419xxxxxx107X的户口迁至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此户口是张国某合法有效的城镇户口的再次合法迁移。张国某使用此城镇户口于2005年6月12日以前,申办过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7年11月15日申办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使用此身份证于2006年6月28日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从2009年至2016年处理过交通违法9次,于2012年8月16日与张小某补办过结婚证;至2019年6月使用此户口办理过港澳通行证、出国护照、住宿登记、购买火车票业务等;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张国某对以上城镇户口的充分认可。根据2018年9月25日,四川省公安厅管理总队《关于传发对重错假户籍清理疑难问题回复的通知》中《关于对你市资中县重错假户籍清理中疑难问题的回复》第四条“对双重多重户口一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无论户口办理时间先后,必须保留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方户口,注销无违法犯罪记录一方户口”。张国某使用此城镇户口从2009年至2016年处理过交通违法9次,应当予以保留。我局进一步查明:该张国某在苍溪县陵江镇(原江南镇)百利村x组有另外一个常住户口:姓名为张国某,男,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51082419xxxxxx1078,此户口是由于张国某于1996年1月28日,在苍溪县江南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编号为:川迁字第0205xxxx号户口迁移证时,工作人员未取销原籍农业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1998年农业户口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时录入了“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造成了重复户口,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由于在2018年以前,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没有人像比对识别重复户口功能,在2019年四川省公安厅开展的人像比对发现的重复户口清理工作,才通过人像比对发现张国某的重复户口)。张国某明知自己已使用身份证号为:51082419xxxxxx107X的城镇户口,于2005年6月12日以前,申办过一代居民身份证,且于2007年11月15日申办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14日在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以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身份证号:51082419xxxxxx1078的农业户口,违规重复申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此违规申办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张国某上交公安机关予以作废。由此可见保留张国某住址为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城镇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留。以上事实有《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内地居民申请信息详表》(出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楼层(加层)协议》《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采集第一代身份证照片、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引用的《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户口发生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户……”。经互联网查询,此工作规范系福建省闽公传发(2013)278号,不属于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户口管理的工作规范,不适用于我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由此规范推定的应当注销张国某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的城镇户口不可采信。综上所述,申请人张国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关于注销张国某,身份证号:51082419xxxxxx1078,住址为: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的重户户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原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1995年11月25日,因“计委机动农转非”取得了编号为川准字0074xxxx号《准予迁入证明》,1996年1月28日在苍溪县江南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编号为川迁字第0205xxxx号《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至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xx号附xxxx号,身份证编码为51082419xxxxxx107X,但并未按规定注销原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的户籍。申请人使用身份证号为51082419xxxxxx107X的城镇户口,于2005年6月12日以前,申办过一代居民身份证,且于2007年11月15日申办了二代居民身份证。2009年3月3日,申请人将户口迁至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申请人还使用身份证号为51082419xxxxxx107X的城镇户口于2006年6月28日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从2009年至2016年处理过交通违法9次,于2012年8月16日与张小某补办过结婚证;至2019年6月使用此户口办理过港澳通行证、出国护照等业务。2012年3月14日申请人张国某在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以住址为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身份证号:51082419xxxxxx1078的农业户口,重复申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张国某存在重户情况,经过走访调查和核实,认为应注销其在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的户籍信息,并按程序报请被申请人批准。2019年6月4日,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向张国某送达《重户户口注销告知书》,要求其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业务,因其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办理。2019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按规定注销了张国某地址为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xxxxxx1078)的常住户口,并将《注销重户户籍通知书》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张国某,由其母宁大某代收。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具有管理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长期有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和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x组xx号附x号两个常住户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为保证公民户籍的准确性、唯一性,应注销其中一个户籍信息。经户口所在地东城派出所和江南派出所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张国某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原江南镇)百利村x组x号的户口系1996年1月28日在苍溪县江南镇人民政府办理农转非迁出时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重复户口。2019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批准同意注销申请人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x号的户籍信息,同时按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注销重户户籍通知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注销申请人住址为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x组x号的户籍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