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19〕第5号
申请人:刘万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苍溪居住期间,于1996年在苍溪县陵江镇凉水井巷24号与周某、王正某、曾淋某、曾俊某、刘雪某合伙修建了住房共六层。按合伙协议约定,一楼和房顶(即第七层)归其所有,在修建时,按照当时建房顶的形状,考虑到第六层防漏、隔热将屋顶修成小屋顶。在修建的同时,由于北门沟自来水供水压力小,四楼以上的供应常常不能满足需求,在修建屋顶时一并修建了密封水池一个,以满足该幢楼房住户用水需求。后来在居住期间自来水公司对北门沟供水管网进行了改造,满足了供水要求,但水池又无人管理,住户意见大,要求用水不经过水池,减少水费损失,申请人于2006年将水池水管拆除,并在靠北边的水池墙体开了一个门洞,将废弃的水池变为了一间小平房,保持了原貌未动,并未进行扩建。1996年修建时,苍溪县建设局、城监大队监管人员多次亲临现场进行监督建设。在修建期间,城监监查大队并未说不能这样修建,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屋顶是违法建设,再之建设局有关部门对该房屋产权确定时也未对屋顶提出异议。这就证明当时修建屋顶建设局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小屋顶的修建法是建设局认可的,当时和其一起修建的还有孙富某。经过调查了解,那些当年修建的屋顶同其一样,也没有取得设计和批准文件,这些住户并未收到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为他们是违法建设要求拆除的决定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衡量历史的继存事情,确定其屋顶是违法建设,显然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合理的。是当时苍溪县建设局城监大队监督管理的失职,误导了的建设,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苍溪县建设局负责赔偿。如果要拆除,一是该栋房屋建设于90午代,在拆除施工过程中,难免掉落建筑物砸坏楼板,会给住房造成严重的生命及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拆除后会造成漏雨水严重,困扰楼下住户。一旦这些情况发生,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因此,请求撤销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送达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必备证据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2018年12月28日,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建于1996年的苍溪县北门沟路凉水井巷24号刘万某、曾俊某、赵文某、曾淋某、刘雪某住宅楼第7层小屋顶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该住宅楼第7层房屋建于1996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故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向刘万某送达了苍城执调〔2018〕笫62号《执法调查通知书》、苍城执责改〔2018〕第6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限期2019年1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现场勘验,分别提取了当事人刘万某、曾兴盛(刘万某、曾兴盛为夫妻关系)询问笔录,到住建局档案室提取了凉水井巷24号住宅楼建房手续一套,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2019年3月25日经县规划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案件调查终结。2019年5月17日,该案件经答复人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苍溪县凉水井巷24号刘万某、曾俊某、赵文某、曾淋某、刘雪某住宅楼第7层所建小屋顶,1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26.13平方米,共有5间卧室,2间厕所,2间厨房,2间客厅”。2019年5月27日,答复人向刘万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二、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1.关于2006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扩建的问题。申请人所述2006年将水池水管拆除,在水池北面开设门洞将水池形成房屋的情况基本属实。答复人认为,申请人2006年的管线施工的行为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增加了住宅的使用面积,故认定其为扩建。2.关于1996年修建的第7层小屋顶是否属于历史继存事实且情况普遍的问题。申请人所述,这种小屋顶的修法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且均未取得设计和批准文件,但建筑主体通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答复人对该情况予以认可,且原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信访人在“苍信联办巡函〔2018〕200号信访问题交办函的回复”,对该小屋顶的意见为“目前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系在《城市规划法》未失效时期发生,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城乡规划法》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故你要求拆除你住宅楼小屋顶的诉求不适当。”之后信访人多次找到县领导进行述求,领导认为无手续就是违法建设要求查处,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进入查处程序。综上所述,答复人在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依据的要件齐全,承办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请求,有一定的客观事实、历史原因。故请求维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经查:申请人刘万某于1996年在苍溪县陵江镇凉水井巷24号与周某、王正某、曾淋某、曾俊某、刘雪某等人合伙修建了住房共六层。按合伙协议约定,一楼和房顶归刘万某所有。当时,由于北门沟自来水供水压力小,供应不能满足需求,在修建屋顶时一并修建了密封水池一个,以满足该幢楼房住户用水需求。2006年刘万某将水池水管拆除,并在靠北边的水池墙体开了一个门洞,将水池形成房屋的情况属实。2006年申请人的改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了住宅的使用面积。2018年12月28日,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的举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刘万某的改建行为作出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和<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苍委发〔2019〕3号)文件精神,将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
本府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苍溪县北门沟路凉水井巷24号刘万某、曾俊某、赵文某、曾淋某、刘雪某住宅楼顶,将原有的水池改建成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此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此违法建设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按程序立案调查,向申请人送达了苍城执调〔2018〕笫62号《执法调查通知书》、苍城执责改〔2018〕第6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