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0〕1号
申请人:孙文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陶家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违法广告举报案件1510824002019112137919562办理结果”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系统举报。举报结案反馈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理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确认并提取的广告宣传图片无‘对保持人体健康,防病治病具有重要的作用’内容,未涉及到断言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作用,未欺骗误导消费者,没有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此投诉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申请人认为:1.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商家做出的广告属于直接宣传其产品能防病治病,促进消化等效果,广告法明确规定非药品禁止使用医疗效果,该商家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申请人已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传证据,且可以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淘宝交易快照用来证明该商家违法事实。该案办案人员无视举报人证据,行政不作为,希望有关部门介入严查该商家及该案办案人员。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违法广告举报案件1510824002019112137919562办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案,依法进行管辖。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证明广告领域监管工作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在苍溪县陵江镇,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证明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有管辖权。二、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证据只有3张图片,第1张图片为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的商品的名称、价格、地址和促销方式,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第2张图片有商品介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第3张图片是申请人交易的订单详情,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根据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看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又对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利某进行了询问,辛利某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为其公司网店的宣传资料。鉴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第1、3张图片有明确的指向性,但是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第2张图片虽然有具体的违法行为,但是没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充分证明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采纳。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网络调查、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情况,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案,程序合法。2019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单(编号:1510824002019112137919562),当日将该举报单分派给了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所在辖区的监管所。2019年11月23日至28日,辖区监管所采取了网络调查、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等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无法证明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况。2019年12月5日,辖区监管所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过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证明被申请人处理该案的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求苍溪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违法广告举报案件1510824002019112137919562办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淘宝网站店铺购买了一款猕猴桃食品,认为其所购买的产品广告为虚假广告宣传,于2019年11月21日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同日在收到此举报后,于2019年11月23日至28日,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网络调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广告宣传图片有“对保持人体健康,防病治病具有重要的作用”内容,并制作了《关于孙文某投诉苍溪县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调查汇报》。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19年12月10日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就该案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同时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广告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及时派执法人员采取网络调查、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等方式,收集了相关证据,没有查找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所称“对保持人体健康,防病治病具有重要的作用”的广告宣传图片内容,也未发现有涉及到断言具有治疗疾病功效作用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内容。同时,被申请人经过内部报告审批最终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违法广告举报案件1510824002019112137919562办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