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1〕3号
申请人:谭文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苟东,镇长。
第三人:谭某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x组谭某义与谭文某林地纠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林地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争议地块(面积约12平方丈,小地名:天平田)位于东溪镇xx村x组。1981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由于天平田地处偏僻,与申请人一家废弃猪场承包地邻近,其他农户不愿承包耕种。原任组长便将该地块作为废弃猪场复耕所需劳动力的补偿,划给申请人一家耕种,未计算承包产量,组道公路扩宽占用时也不给申请人一家增补承包土地面积和产量。申请人一家耕种几年后,由于地力贫瘠,入不敷出,便弃耕还林,在该地块上栽种了桤木树等林木并进行常年管护,天平田从此由非承包耕地变为林地。2006年左右,组道公路扩宽时,占用了天平田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剩下的地块1米宽的林地面积确权给该组农户谭某义(扩宽组道公路时占用谭某义家部分林地),另一部分的管理权、使用权收归x组集体。申请人认为,一是虽然该地块当时未计入申请人的承包土地面积也未计算承包产量,但是当时废弃猪场作为承包地承包给申请人一家。本应由组集体承担复耕所需的劳动力,但由于各户忙于耕种自家承包土地,集体抽不出劳动力复耕该废弃猪场,便作为一种补偿,将天平田划给申请人一家耕种。申请人一家耗时三年,花费劳动力二百多个才将废弃猪场变为耕地,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二是该地块弃耕后,是申请人一家栽植了桤木树等林木并对其进行了常年管护,组道公路扩宽占用、补偿占用谭某义户林地后,剩余该地块的管理权、使用权仍属于申请人。综上所述,无论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角度,还是从有利于该林地管护的角度,都应将该林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特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林地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谭文某争议的林地地名为天平田,面积约12平方丈,位于东溪镇xx村x组(2020年5月建制调整前为六组)。1981年落实土地下户时,xx村x组将位于本组梁上一处废弃的集体养猪场(转山田)承包给谭文某之父谭某金(已故)耕种,谭某金另外承包地靠近集体预留地天平田(面积约12平方丈,位于x组黄泥巴山林边)。当时谭某金将废弃猪场复耕,集体决定减扣复耕土地一年的产量作为复耕劳力补偿,同时时任组长谭某志出于个人感情单方面将天平田指给谭某金临时耕种,未计产量,但声明集体使用时,随时归还。1990年起,天平田一直撂荒至今。组道公路途径本组谭某义的黄泥巴山林边,因坡陡弯急、路面破烂,行人车辆行走不便,1999年组道路改道占用谭某义黄泥巴山林1米宽林地,已将靠近公路1米宽天平田(现为林地)调补给谭某义。之后撂荒的天平田内自然生长树木,就变成了自然林地。经调查:xx村x组天平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从未确权给谭某金和谭文某,谭文某也从未提供谭某金和他本人关于天平田的《土地经营权证》及《林权证》,且天平田既非谭文某和谭某金的自留地,又非房前屋后习惯界。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和《土地管理法》及《森林法》之相关规定,我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xx村x组争议的天平田归东溪镇xx村x组集体所有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0年5月东溪镇xx村x组村民常富某(系谭某义之妻)向东溪镇政府反映同组村民谭文某私自砍伐自家田块里的树木。但谭文某称自己所砍树木的田块“天平田”自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就由他开始耕种,截至1990年该田块撂荒后,种植了一些树木,所砍树属于自家的。而常富某称该田块是原组长在2016年指给其户作为组道路扩宽损毁山林的补偿。双方的争议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2020年12月1日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东溪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东溪镇人民政府调查后,查明该争议地块“天平田”是八十年代落实承包责任制时作为预留地使用,指定给谭文某之父谭某金耕种,但未按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办理,谭文某、谭某金户未与村组集体签订该“天平田”的承包经营合同。后因组道路建设将该地块1米宽占地,调补给谭某义,但谭某义户也未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东溪镇人民政府在查证上述事实后,于2020年12月21日向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处理意见》,决定:“1.争议的天平田,现实为林地,其所有权属xx村x组集体所有。依据历史事实,虽然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组长谭某志代表集体的意见‘将原天平田由本组谭某金(谭文某之父)管理使用(即耕种)’,但一直未计算该田块产量,意味着未依法缴纳该田块应承担相关费税;但该田块撂荒近30年,放弃了其耕地且已由耕地变成了林地,其管理权、使用权收归x组集体。2.2006年组道路扩宽,损毁谭某义山林(黄泥巴包),现将天平田与公路边之间(限宽1米)的林地作为补偿,归谭某义管理使用。3.原组长谭某富将天平田划归谭某义管理使用的‘处理意见’废除。4.恢复黄泥巴山林公路边至大田湾处生产作业道路,限宽1米。5.本处理意见由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该处理意见30日内,可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上述天平田林地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东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中称:“天平田”原为1981年落实承包制时集体预留地块,在村组对废弃养猪场作为承包土地发包时,一并指定给谭某金耕种。后撂荒多年,现生长有树木,变成了树林,现实为林地。但东溪镇人民政府并未向本府提供该地块系林地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该地块到底是耕地还是林地,对被申请人处理本次争议时应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适用《土地管理法》或《森林法》具有决定性作用,且对权利人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提供的证据不足。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应将该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的证据和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将该土地管理权、使用权确权给自己,本府不予支持。另,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四)拟定的处理结论。”的规定,东溪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供本案争议当事人谭某义、谭文某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且东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是向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并要求由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当事人,违反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x组谭某义与谭文某林地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