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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4.08)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2021〕4号


申请人:张建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罗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1)年xx号《苍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因维权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以下内容:1.公开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在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报警后,至2019年1月28日才给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法律依据;2.申请人2020年2月28日再次递交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回复的法律依据;3.公开xx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主任蔚某、苍溪县某医院史某某(副院长)涉案调查陈述笔录。2021年1月4日收到部分公开信息,但与申请人要求不符。两涉案人调查陈述笔录不给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苍溪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到申请人的报警,不依法定程序做出处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在申请人维权道路上设置障碍,保护不法行为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7条,《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五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复议法》第12条法律规定,特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了申请人要求获取:1.江南派出所2019年1月28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2.2020年2月28日报案未回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3.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的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针对张建某的前两个要求,作了如下答复: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20年2月28日重复报案不再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并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份。因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中均有两人的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在对张建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前,均与史某某、蔚某进行了电话沟通,两人均表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因涉及个人隐私,不愿意向张建某公开,如有其他国家机关或律师依法调取可以调取。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公开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了申请人要求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人2018年2月8日在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以医生史某某故意伤害报案,2019年1月28日才给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公开出具该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及史某某的询问笔录;2.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江南派出所递交了立案申请书及补充证明,至现今没有任何回复,申请公开公安机关受案不回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3.2020年12月,申请人收到了江南派出所“关于张建某反映史某某实施诈骗的调查情况答复”,申请公开公安机关经查证中,川附院医生蔚某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以“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未明确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也未按照‘一事一申请’的要求申请”为由,向申请人发出编号为(2020)年xx号的《苍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补正申请,将申请公开方式补正为自取。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2021)年xx号《苍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三项信息公开申请,分别答复如下:申请事项第一项“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事项第二项“2020年2月28日重复报案不再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申请事项第三项“‘对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因申请获取的信息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不予公开。”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书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报案不回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和被申请人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法定的公布程序进行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既没有制定权限,也没有公开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被申请人对当事人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执法宗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公开上述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提出的“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受案不回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进行了回复。对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对史某某、蔚某的询问笔录”也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理由是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但结果都是不予公开,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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