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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2〕20号
时间:2022-07-0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广元川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CE6P,法定代表人:马旭昆,现年34岁,身份证号码:510824********0233,电话号码:136*****999。

违法地址:陵江镇三清社区七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2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三清社区七组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经四川省苍溪县地博测绘事务有限公司现场测绘,实际总占地面积为1879.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19.7平方米、硬化空坝占地面积959.96平方米。经套合苍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全部是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4.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5.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6.询问笔录

7.调查笔录

8.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79.66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三清社区七组;

2.没收符合规划的1879.6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1879.66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壹拾捌万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小写:1879.66×100=1879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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