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编制经开区内的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天然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天然气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天然气勘探开发协调服务工作。 (四)编制区内用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报;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 (五)负责协助组织实施区内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区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入园项目的审核,为园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七)负责区内企业运行管理,协调服务,项目投资工作。 (八)负责区内安全监管、依法治县工作。 (九)负责区内财政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执行。 (十)负责制定财政收支计划,使用各类建设发展资金,管理区内国有资产。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
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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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责任主体 |
天然气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2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天然气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3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
责任主体 |
天然气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