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执行。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履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职能。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方案和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1.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1)县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重大财税政策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财政管理体制。与县税务局共同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3)县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全县各类退税退库。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行政审批职责分工。由县行政审批局集中统一行使县财政局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财政局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建立完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 |
表2-1
序号 |
83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
序号 |
83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3
序号 |
83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4
序号 |
83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5
序号 |
83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6
序号 |
83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于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7
序号 |
83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8
序号 |
84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9
序号 |
84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0
序号 |
84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1
序号 |
84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2
序号 |
84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3
序号 |
84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4
序号 |
84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5
序号 |
84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6
序号 |
84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7
序号 |
84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8
序号 |
85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19
序号 |
85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0
序号 |
85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1
序号 |
85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2
序号 |
85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3
序号 |
85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24
序号 |
85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25
序号 |
85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 号)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26
序号 |
85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27
序号 |
85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28
序号 |
86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29
序号 |
86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0
序号 |
86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1
序号 |
86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2
序号 |
86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3
序号 |
86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4
序号 |
86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5
序号 |
86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6
序号 |
86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0839)5261849 |
表2-37
序号 |
86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8
序号 |
87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39
序号 |
87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0
序号 |
87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1
序号 |
87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2
序号 |
87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3
序号 |
87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4
序号 |
87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2-45
序号 |
87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46
序号 |
87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47
序号 |
87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48
序号 |
88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2-49
序号 |
88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3
序号 |
13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财政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同级税务部门初审后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18 |
表4
序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5-1
序号 |
60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5-2
序号 |
61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3971 |
表5-3
序号 |
62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实施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0839)5261849 |
表6-1
序号 |
45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三)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向与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情况;(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6-2
序号 |
46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
责任主体 |
财政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86517 |
表6-3
序号 |
47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实施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责任主体 |
会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撤销、注销的代理记账机构,到期未撤销、注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况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