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能源与电力、信息化和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意见,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 (三)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与电力、信息化和盐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和食盐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五)负责全县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订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六)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八)负责全县工业、能源与电力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新型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规模以上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组织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办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县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盐专营政策和盐业法规规章,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 |
表2-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十、本目录规定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
责任主体 |
项目管理股(工业投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项目能源利用方面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2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技术改造类) |
实施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项目管理股(工业投资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3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
责任主体 |
安全环保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4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
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盐政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加强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能源与电力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表2-6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类) |
实施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
责任主体 |
项目管理股(工业投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解释备案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